编者按 买正品送小样、买手机送耳机……商家以发放赠品的方式吸引消费的人消费,慢慢的变成了一种常见的促销手段。现实中,有的商家认为赠品是免费赠送,不用保证质量,于是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或在销售之初就张贴“赠送商品概不退换”等告示,以此来逃避责任。本期,我们继续邀请浙江省军区法律服务总站法律专家,就“赠品”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问: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商家会提供与基本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免费赠品,却以“产品不要钱所以无责”的理由否定赠品对消费的人的侵权责任,有时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请问,商家是否必须对赠品问题负责?
答:赠品不是“次品”,免费不能免责。即使是赠品,同样应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质量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的商品,否则仍应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条例》还指出,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这些条款明确了免费但不免责的要求。消费者获得赠品是建立在购买商品的前提下,商家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故赠品也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部分,即赠品同样属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因此,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时,消费者能要求商家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商家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不可以“免费提供”或者“赠品”为由免责。
广大官兵在购物过程中要树牢维权意识,及时保存与赠品相关的证据,包括赠品本身、购买凭证、受损的照片或视频等。官兵若因赠品受到侵害,应当立即就受损的事实做固定,如赠品无法正常使用的照片或视频、身体受到伤害后的就医证明等,积极与提供赠品的商家联系,详细描述所遇到的问题和受到的侵害,与商家协商退货、更换、修理或者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