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3月11日讯 新安装的木门质量上的问题频出,商家说换却只来维修;买车不给合格证,新车落不了户;去洗浴买含门票的汗蒸松骨套票,结账却让交门票钱2015年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市消协通过来电、来人、互联网等形式受理、接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共73342件,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330余万元。10日,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协发布其中10起很典型的案例,以此警示商家并帮消费者维权。
2015年3月,哈市消费者马先生与“环球租车”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并交纳3000元车辆违章押金,双方约定“租车期间不存在违章问题,退还全部押金,如有违章由承租方承担”。2015年3月20日,马先生归还车辆,没有违章公司却拒不退还押金款。2015年6月1日,马先生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协调,该公司同意退回押金并向消费者道歉。
点评:此案因经营者违反双方约定,拒不退还押金引发消费投诉。《消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的人有约定的,应当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本案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8月10日,汤女士在哈尔滨铭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东风日产牌汽车,在落户时发现该车竟无车辆合格证,不能落户。与经营者沟通近一个月,答复却为:“车辆合格证单独邮寄给消费者时丢失”。汤女士认为“单独邮寄”纯属托辞,没有办法接受。10月,通过哈市消协调解,经营者为广大购买的人补办了车辆合格证。
点评:此案因经营者未出具车辆合格证,导致消费者无法落户引发消费投诉。根据《消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经营者出售商品时,合格证应当如实提供给消费者。本案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14年6月,庞女士在哈市南岗区某木门店定制一套木门,安装后多个地方开裂,与厂家沟通同意春节后更换,但年后厂家的答复却是“只能维修”。商家修了两次仍未解决,之后便不同意更换,还辱骂庞女士。经南岗区消协调查,厂家未按合同提供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木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通过调解,经营者同意30天之内重新为广大购买的人制作木门。
点评:此案是因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引发的消费投诉。根据《消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或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该经营者应承担“重做”之民事责任。
2015年7月14日和17日,哈市张女士先后两次在哈市道里区满客隆超市购买了二瓶洗手液,当时促销,每瓶9.9元,购买后张女士发现两次的实际成交价为10.7元和10.9元,与促销价不符。张女士认为经营者虚标价格,属价格欺诈,投诉至哈市消协。经哈市消协调查,张女士所述情况属实。通过调解,经营者赔偿张女士500元。
点评:此案是因经营者虚标销售价引发的消费投诉。根据《消法》、《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经营者此种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行为的不利后果。
2015年8月12日,哈市消费者王先生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买了三张8月17日从“一面坡站香坊站”,车次为6228次列车的火车票。当王先生乘车时却被告知“没有该车次”,已调整为K7227/K7228次。王先生旅途被延误,自行购票乘坐K7048次列车返回哈尔滨。8月19日,王先生投诉到哈市消协,经调解,铁路部门同意当面向消费者道歉并返还王先生多支付的购票款。
点评:此案因铁路部门未能及时公告调整的列车运行时刻表,致消费者旅途延误引发消费投诉。建议铁路部门提升服务水平,减少、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015年5月初,消费者温女士在58同城网站“58家政”预约了上门清扫服务,因保洁员不当使用百洁布将一台三开门冰箱划坏。“58家政”提出可承担维修费,温女士要求按冰箱售后部门报价的“三个门共2046元”维修费一次性支付。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温女士投诉至哈市消协。经市消协调解,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000元。
点评:此案是因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造成物品毁损引发的消费投诉。因经营者服务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失,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7月3日,哈市毛女士在糯米网团购二张98元的金鲨海鲜自助餐厅-万达店就餐券。7月9日,毛女士去消费时商家告知有效期改了,已涨到每位128元,需补差价,因双方协商未果,毛女士投诉到香坊区消协。经调查,经营者对消费的人构成侵权的事实成立。通调解,经营者赔礼道歉,并同意餐券可使用,另加赠一碗生日面作为补偿。
点评:此案因经营者擅自更换服务有效期,违反其合同约定引发消费投诉。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擅自更改服务有效期限导致消费者的利益直接受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品牌钻戒牌不对商家涉嫌“以假充线日,哈市夏先生在南岗区某超市一楼华美珠宝金店购买了一款“华美牌”钻戒,回到家发现外包装袋为“鑫六福牌”。夏先生随后返回,工作人员为其换了一个首饰盒并告知:因该款戒指销售较好,原包装袋已经没货,只能提供其他包装袋。夏先生感到被欺骗,投诉后,经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为广大购买的人退货。
2015年10月13日,澳门消费者阮先生与友人一同到哈市道里区某洗浴中心消费,预先购买了二张“138元洗浴汗蒸松骨套票(含49元门票)”,在结账时,经营者强迫消费者再次支付二张门票费98元,如不交付不许离开,阮先生只好交钱。10月31日,阮先生投诉至哈市消协,要求经营者返还多收取的门票费用,经调解,经营者退赔阮先生100元。
2015年8月15日,哈市刘女士携带近万元的珍珠吊坠到某商场首饰店搭配一条项链。试戴过程中,营业员失手将珍珠吊坠划伤,刘女士要求商场原价回收珍珠。经哈市消协调解,由经营者给予消费者3000元赔偿,同时赠予一条金项链。